近日,在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研讨过程中,有位律师朋友向我提出一个问题: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这个老产品已经用了二、三十年了,你看什么时候会走向终结?
这是一个不太好简单回答的问题。
首先,用“终结”这个词,很多律师同仁会接受不了。说实话,法律风险管理这个产品模式,广大律师用她服务企业已经有二、三十个年头了。用得很顺手,突然说要“终结”,感情上会相当接受不了!再说,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要是“终结”了,我们用什么法律产品服务企业呢?因此,无论如何都不想听到“终结”这个词。
但是,现实是很残酷的!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基本模式,因其内在重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局限性,走向“终结”,确实是必然的。这种模式,是一种“边缘模式”,律师起的作用相当于消防员,对企业难以创造“正效益”,无法适应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甚至某种程度上,现在很多企业的发展不可持续问题,与这种将法律作为技术或技巧的“形式法治”模式直接相关。萧山老板说,我花了10万元,买来律师“不行”两个字!还有的老板讲,要是听你律师的,我什么生意都做不成!不少律师也自嘲,我们确实做不了生意。在这种模式下,律师往往告诉你一大堆风险,或者告诉你在法律上如何如何规避风险,但至于你企业家做得到还是做不到,这不是我律师的事!律师抱的态度是,反正我“丑话”已说在前头,做不到不是我的事!这样的法律服务产品,其适用性越来越受到局限,走向终结,是不可避免的!当然,面对企业现实和潜在的需求,现在不少律师已深深感受到这种模式自身的不可持续性。有的律师直言这种模式有“鸡肋”感,很无奈!
关于如何正确对待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问题,我不反对用“终结”两个字。但是,我更喜欢用“继承与超越”来表明我的意见。继承,就是要看到这种模式的合理成份。我所力推的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主张“实质法治”,即主张从法律本位职能出发,为企业设计和提供一种预置的、有效率的和不失公平的内外交易法治管理模式,但仍然坚持吸收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合理内核,在“实质法治”的理念和视野下,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作为服务企业的极其重要的内容和重要的侧面。有的人看了我的专著《大转型: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后,建议我在产品名称中用上“风险”两个字。我没有采纳这种意见。我说,姓“钱”的人不一定有钱,不姓钱的人不一定没钱啊!
超越,就是要从根本上舍弃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陈旧理念和法务模式,实现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大转型。法律风险管理模式在当下还有一定的适用性,特别是还有相当多的企业主对自已的企业并没有中远期发展的考量,因此还会有市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企业主必然会被逼到“墙角”,痛下决心搞真正的法治!作为法律人,应当作出这样的判断,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走向“终结”前,实现法律服务产品理念和服务方式的先导性转型。
如果一定要用“终结”两个字话,那么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何时才走向“终结”呢?这个过程可长可短。短则三、五年甚至更短,长则十来年甚至更长。这主要要看我们法律人何时才能拿得出一个替代产品。我业余扎扎实实学过二年厨师,拿了个一级厨师证,喜欢用厨师作比方。律师好比厨师,对顾客的需求是有制约或引导作用的。如果厨师不去积极开发新菜品,无视顾客“老是这几个菜”的埋怨,顾客也只好忍着照吃。因为饭总是要吃的。但是,一旦有一、二家饭店真正成功开发出符合顾客胃口的新菜品,整个局面就会不一样了!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模式何时走向终结,关键看替代法律服务产品开发的进程。
现在,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已经有不少人正在积极研发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的替代产品,并得到律师界和企业界一定的响应。虽然这个研发的过程很艰难,磕磕碰碰很多,各种壁垒还很坚实,但是他们已经义无反顾地起步!
这个“起步”,也许正是法律风险管理模式走向终结的“开始”!
(陆云良律师,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2009-2013年度“浙江省优秀律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浙江工业大学70200app永利副教授。2014年出版专著《大转型: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浙江人民出版社),首创CAM法律服务新产品获2014年浙江律师论坛一等奖和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07号现代城建大厦16楼,电话1385809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