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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财经大学关于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说明》

时间:2017-04-20 点击: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工委[2016]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现对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说明如下:

一、 使用原则

1.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门经费,使用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2.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下拨党费原则上要求在两个年度内使用,下拨党建工作经费要求在当年度使用。

二、 使用范围

(一)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

2.开展党的活动。开展党的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如微党课比赛、“七一”庆祝大会等各级党组织开展的各类党员活动,

3.订阅教育学习材料。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不能冒用。

4.召开党内会议。各级党组织召开各种党员会议,如党代会、党员大会、支部会议、支委会会议所涉及到的费用支出。

(二)党费使用范围

党费除党建工作经费适用范围外,还可用于以下范围:

1.表彰先进。校级党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二级党组织层面组织评选的先进表彰。包括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会议资料、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租赁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3.党员教育活动场地建设。用于对党员之家、党员教育实践基地、党员活动场地的建设、设备的维护等费用。

三、注意事项

1.党员活动和培训经费开支,须提供活动(培训)通知(文件、方案、策划),内容包含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附签到单、新闻及照片,连同实际产生的票据报销。

2.门票类报销仅限“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名单之内的单位开具的票据。

3.车辆使用应为学校后勤车辆或招投标单位用车。

4.场地租赁费仅限会议室、报告厅,党员活动场馆。

5.订阅或购买书籍、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应符合党员教育范畴,不能是充值卡、兑换票券等。

6.困难党员、老党员慰问、补助,可发放慰问金也可发放救济物资。发放范围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罹患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等。慰问困难教工党员比例不超过教工党员总数的1%,慰问金一般不高于1000元/人标准;慰问困难学生党员比例不超过学生党员总数的3%,慰问金一般不高于400元/人标准,且为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二级党组织的慰问须事前向组织部报备。

7.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不可列支劳务费,党费不可列支餐费,党建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列支餐费,如开展党员活动确有需要,快餐费标准参照纪委和计财处有关规定执行。

8.各级党组织在具体经费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事项请及时与组织部、计财处联系(联系人:田聪、陈国芳,联系电话:86735798、87557081)。                                 


          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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