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钱叶芳教授的论文《论免于失业的权利》和张晓晨讲师的论文《债权激励:我国公司高管薪酬改革的新探索》分别发表在《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法商研究》是中国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15家法学核心期刊之一,据最新期刊评价数据,在CSSCI来源期刊(2017-2018)法学类期刊排名第4(4/23),在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4年版)》法律类排名第5(5/29),该期刊的综合影响因子为2.299、复合影响因子为3.905。
钱叶芳教授的论文《论免于失业的权利》该文摘要如下:“基于国家义务的就业促进方法”无论是在法律本体论还是规范实效性上都难以自立,因此需要从基于义务的方法转向基于权利的方法。免于失业权是人人享有的免于遭遇失业的权利,包括有权获得解雇保护和失业救济,并有权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帮助以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免于失业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独特的法律属性,它脱胎于工作自由权,在劳动权体系中承担着供给谋生手段的社会功能,是劳动权从私权向社会权进化的标志。免于失业权在我国处于学术概念缺失和制度性保障不足状态,这意味着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实质内容受侵蚀。立法者应当积极建立合乎宪法秩序的保障体系,这首先要求宪法给予公民免于失业的资格,提供保障依据,而后才是国家义务的履行。
张晓晨讲师的论文《债权激励:我国公司高管薪酬改革的新探索》该文摘要如下:为解决公司管理层的高风险偏好与短视问题,近年来债权激励作为原有激励模式的补充加入到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我国在央企、部分省属国企以及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等引入了债权激励制度。与美国为解决股权激励弊端而实行债权激励不同,我国的债权激励更多的是为了解决由于政治激励导致的高管短视问题。债权激励在我国可能发挥政治激励的替代作用,因此可适当扩大债权激励的适用范围。债权激励存在一揽子计划、可转换股票、或有资本、延期支付等多种模式,我国可引入或有资本作为补充。完善我国债权激励立法可从加强信息披露、明确清偿顺序、禁止“软着陆”变现条款、明确追索扣回条款、增加锁定期间要求等方面入手。
(撰稿人:陈言序 )